化学学院

化学学院学生党员发展与管理工作条例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0-17 00:00:00 点击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质量,保证党支部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我院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认真执行学校“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全院本科生、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三条  学院党和各学生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课、政治学习和党章学习小组等形式的活动,提高党外学生群体对党的认识。把重点放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学生骨干身上,放在党员数量少、党的力量比较薄弱的班级里。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  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1、在思想上要求上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年度内向党组织递交一份以上入党申请书;
2、成绩优良,学生干部业绩良好,德、智、体各方面表现优秀,言行能起表率作用;
3、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完成党组织交予的各项工作;
5、已参加团校、党校普通培训并顺利结业。
第五条  党支部为每个学生班级指定一名党员为政治辅导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联系人),各班政治辅导员和本班党员成立政治辅导小组,政治辅导员担任组长。该小组应根据学院党委和本支部安排,在班级开展思想政治宣传教育活动,与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谈话、让他们参加党的有关活动、要求他们经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思想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七条  各班政治辅导小组每学期对班级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应以党员条件为依据,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政治立场;对党的基本路线的态度;对党的认识;共产主义信念;入党的动机;思想品德状况;群众观点;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学习和工作的实绩(学生发展对象是否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表彰,本科学生二年级以上是否通过全国四级英语考试);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等等。
各党支部、学院党委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并适时调整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各班政治辅导小组在每学期对班级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各党支部推荐参加下学期党校骨干培训班的学生名单。推荐流程如下:政治辅导小组根据班级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提供候选学生名单,在该学期末或下学期初召开有班主任参加的班团干部会议或班会,采取投票方式确定班级正式推荐名单,正式推荐名单报党支部审核批准。各支部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以前将本支部的正式推荐名单上交学工办,由学工办根据本学期的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学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政治辅导小组、学生班主任意见,采取座谈会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第九条  学院党委、党支部在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组织发展计划,并将发展对象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填写《年度发展对象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学院党委、党支部定期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要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党支部定期给入党积极分子建立入党考察材料袋。入党积极分子转学或毕业离校时,党支部将该生的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培养考察登记表等)交院党委转到该生新的学院或学习、工作单位。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所依据的基本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
2、品质优良,群众基础好,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曾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综合性荣誉或表彰(至少获得过其中的一项);
3、通过国家四级英语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
4、曾担任校、院71886a必赢干部,社团主职干部,班团干部(至少担任过其中的一项);
5、已参加团校、普通党校、党校骨干班培训并顺利结业;
6、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活动者、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者可优先考虑发展为预备党员。
7、对学院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同学,经院党委严格审查后可特殊考虑。
第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应备好发展对象的以下材料:
1、入党申请书(至少两份)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本科学生)或《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研究生)
3、班级推荐表
4、团组织推优材料入党
5、荣誉证书、党校、党校骨干班结业证(原件)及英语四、六级成绩单复印件
6、群众座谈意见材料
7、函调证明材料
8、思想汇报材料(至少三份)
9、综合政治审查材料
10、入党自传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暂缓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对被介绍人进行帮助教育,认真考察了解被介绍人各方面的情况;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负责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的材料上报至学院党委,经预审通过后,到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所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审查认为合格后,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在会上,由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入党态度、本人简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即:本人、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审查情况及结论,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衡量明确指出发展对象所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2、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即:写明支部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不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
3、党支部的名称,支部书记的签名(盖章)和召开支部大会的日期。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将其全部材料报学院党委,院党委、党总支应逐项进行检查,材料齐全,合乎要求后,指派专人(院党委委员或组织干事)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指定的栏目中,并向党组织汇报。学院党委在审查(审批)时,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学院党委在审查(审批)意见栏中,写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人数,不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人数,弃权的人数。并注明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学院党委负责人签名,加盖院党委、党总支印章。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主要是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接到校党委组织部的审批结果后。各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新发展预备党员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到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条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毕业离校前两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支部应及时将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并继续指定一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考察教育,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预备党员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统一安排,也可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毕业生中的新党员必须在离校前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要求预备党员每半年将自己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本职工作、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书面总结汇报,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鉴定,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进行帮助教育。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交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不能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无正当理由预备期满一个月不提出申请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整理详细的报告,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一并逐级报审。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批准预备党员的权限相对应。
校党委或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校党委组织部或学院党委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由所属党支部负责归档。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党员发展的各项工作。学院党委对发展党员的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每年要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规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干事、班主任、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程序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党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的建设与管理:
1、根据学生党务工作的特点,学生党支部每年进行一次改选。改选要严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改选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
2、党支部应结合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以学年为单位制定本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支部工作分工、思想政治学习、党员发展、支部组织生活和学院党委交予的工作等方面的具体安排及工作目标
1、党支部应结合,定期安排组织生活(原则上每个月一次)和主题党日活动(原则上每学期一次),用以总结和组织参观学习,以及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工作或参与社会实践等,活动结束后予以总结并适时向院党总支汇报;
2、党支部在每学期末时,应对本支部一学期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予以总结,并作出新学期的支部工作、党内活动等的计划书向院党总支汇报;
3、党支部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表彰优秀党员。如有被认为达不到党员要求者,参照党员纪律管理及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党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1、所有党员都必须被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各项活动。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受管理和监督的特殊党员;
2、所有党员须牢记“入党誓词”,用党章的规定和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校、院的规章制度,身体力行,当楷模,作表率,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所有党员应积极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为校、院的建设与发展出力,在各项活动中勇挑重担。被支部指定担任新生班级政治辅导员的党员更应深入新生中,定期或不定期地找新生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新生的意见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党支部交给的任务,实实在在地为同学服务,为新生班级的文明建设和学风建设做贡献;
4、所有党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党费,每年上半年向党支部交纳党费的时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
5、在学生宿舍区设立党员意见箱;在学生宿舍橱窗公示党员照片,在党员所在宿舍实行“挂牌”制度,让党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激励党员塑造良好的形象,并以此加强党员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宿舍文明建设。
第二十九条  党员纪律管理及处分条例:
1、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党员,在党内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并且如实记录。受校级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在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如有超过半数的党员认为某预备党员没有达到党员的要求,是预备党员的予以延期转正;是正式党员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将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3、对考试成绩进行考核,对出现不及格等现象的党员,要提出批评并帮助其改正,此情况下,预备党员应予以延期转正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出现考试作弊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不得无故缺席支部大会、组织生活会等党的会议和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支部书记(或副书记)请假。无故缺席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连续缺席三次以上,是预备党员的,予以延期转正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给予“警告”处分直至“留党察看”;
5、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教育不成功的,应劝其退党,如被劝告的对象坚持不退,支部大会可以讨论将其“开除党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凡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湘潭大学化学学院党委
200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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