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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09 09:50:17 点击次数: 来源:

化学学院文件

湘大化院发〔20143

化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对学生经常进行爱护公共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仪器设备的教育,加强设备管理,避免损坏和丢失。

二、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要负责赔偿。

1.赔偿原则:

1)凡因违反操作规程致使仪器设备、工具等物品损坏,一律按规定赔偿。情节严重者,还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经批准个人借用的工具、表类等丢失者,均应照原价赔偿。

2.赔偿依据:

1)被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仍能使用的,以修理费作为赔偿依据。

2)被损坏的仪器设备如无法修复的,则以该仪器设备的原价作赔偿依据。

3.赔偿办法:

1)玻璃仪器及易损仪器损坏,由责任人赔偿该物原价的20%

2)普通仪器设备损坏尚可修复使用,赔偿修理费的5%

3)普通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赔偿仪器原价的1%

4)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责任人需填写情况说明交实验组长存根。

5)实验过程中责任人员不明确者,由实验指导老师填写情况说明交实验组长存根。(建议每次上课之前要学生检查)

6)赔偿额由实验人员代收并填写收据,每学期基础中心统一汇总后交学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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