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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实验中心管理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22 09:42:34 点击次数: 来源:

化学学院文件

湘大化院发〔20122

 

化学实验中心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 条   为了加强化学实验中心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任务

2 条  化学实验中心统一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包括本科生基础课实验、专业课实验、中级实验或综合实验,研究生专业课实验等教学任务。实验室有完善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

3 条  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培养学生萌发创新意识和良好的实践习惯,努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培养学生正确地观察实验现象,记录数据,归纳、综合处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做出实验结论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用语言表达实验结果的能力;提高学生对化学化工知识综合、灵活运用的能力;培养学生事实求实的科学态度,准确、细致、整洁等良好的科学习惯及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敬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养成良好的实验室工作习惯。

4 条  实验教学应当反映当前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改善教学方法。

5 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改进和研制工作。

6 条   承担开放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

7 条  化学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化学实验中心主任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场地,保证完成各类实验教学任务。每门实验课程应有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并提供固定场所。实验技术人员应参与化学学院、化工学院相应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接受教研室主任在业务上的指导。

8 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仪器设备出借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9 条  兼职实验指导教师由化学学院、化工学院各个教研室安排。教研室主任负责编写各门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负责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开设所有实验课程(含研究生实验)均需要有完备的教学资料和教学档案。各个教研室每个学期期末对下学期应开设的所有实验课程(含研究生实验)及实验要求通知化学实验中心。

第四章  实验室人员职责

10 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熟悉实验原理,熟悉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药品等,熟悉实验技术及安全措施;掌握实验的工作方法和步骤;熟知实验室的药品、仪器设备。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增添仪器设备,充分发挥每件仪器、设备的作用,做到物尽其用;了解各种仪器、药品的规格、性能,掌握使用方法;熟悉各类器材的保养和维修知识,对损坏的器材应及时得到维修。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11 条   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积极组织维修。

12 条   制订学期工作计划。根据每学期实验工作任务,与有关教师一同制订出每个学期的实验安排表及增添仪器设备、药品的计划。

13 条   协助实验指导教师指导实验教学。每次实验前准备好实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药品,做好预备实验;并积极与实验指导教师联系,共同完成教师的准备实验。在实验药品,做好预备实验;并积极与实验指导教师联系,共同完成教师的准备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应协助指导教师指导实验教学工作。

14 条   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实验室应健全教学仪器、药品、设备的验收、入帐、报废、出借、领用、赔偿制度,定期进行实物清点。实验室、准备室、储藏室必须清洁整齐。各种仪器、药品要分类编号存放。试剂必须有标签,各类仪器必须清洁干净。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卫生

15 条   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及人身的安全。

16 条   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17 条   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18 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19 条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20 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21条  实验技术人员在学生做实验前必须熟悉实验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22 条   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23 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24 条   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25 条   在实验室及走廊里不准吸烟和吃食物。

26 条   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

27 条   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28 条   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29 条   实验工作人员上岗时,要穿戴好工作服。

30 条   工作结束后,废物要放入纸篓或废物箱内,保持工作台整洁。

31 条   实验室产生的工作废液,应妥善处理。属剧毒或强致癌物质的,必须与保卫部取得联系并统一处理,其他废液(如强酸或强碱废液)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32 条   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第六章  学生守则

33 条   学生在实验前须认真预习,掌握仪器操作规程,正确地进行实验操作。

34 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工作,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条例,必须服从实验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安排。做实验时,要爱护仪器设备,除指定使用的仪器外,不得随意乱动其他设备,实验用品不准挪作他用。实验室内一切物品,未经本室负责教员批准,严禁携出室外。

35 条   要节约水、电和药品。对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处理,不准乱扔、乱放。实验完毕,要及时清洁工作台, 把洗净的仪器、工具放回原处,并检查仪器、物品以及水、电、煤气,打扫实验室、走廊及楼梯卫生,并报告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经同意后才能离开实验室。

36 条   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或丢失仪器者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37 条   在实验室及走廊里不准吸烟和吃食物。

第七章  考勤

38 条   化学实验中心全体实验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由中心副主任负责考勤并作好当月记录、装订成册。晚上、星期六和星期日开实验的人员可由中心主任安排时间调休。

39 条  1 天以下的事假,应写请假条,经中心分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执行;2天以上、5天以下的事假,应办书面请假条,经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6 天以上的事假,由中心主任签署意见,交学校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40 条   职工本人因病假要休息者,必须交医院证明,并按证明上的休息天数计算;职工本人因病要去医院就诊者,经中心领导批准,按实际时数记半天或一天病假。

41 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超过病假及事假天数而缺勤,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超过天数记以旷工天数;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以上者,每次记作旷工半天;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实际时间记旷工时数。

42 条   上下班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者,一律记作迟到或早退;一周内迟到或早退6 次者,记作旷工一天。

43 条  上班时间任何人员不容许玩电子游戏和网络游戏,不得看 VCD 影碟等;不能将办公室和实验室反锁或反扣,应使其他人员在进入时不用敲门,特殊情况,只能将门虚掩。

第八章  化学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责任

44 条   全面负责化学实验中心的教学、建设和管理工作。

45 条   制订中心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年度执行计划、仪器设备购置及经费使用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

46 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利用各种途径,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了解国内外同类实验室的水平和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47 条   中心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与学习进行检查,年终作出鉴定和考核。对实验中心的工作每学期作出期末总结,每年末作出年度总结。

48 条   建立健全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按省级示范性实验室的评估指标进行分类整理和收集),凡是与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有关的文件资料应毫无例外的整理收集。

第九章  附则

49 条   化学实验中心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出管理实施细则。

50 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化学实验中心

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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