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学院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对转入学生学分的认定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0 09:36:57 点击次数: 来源:

化学学院文件

湘大化院发〔20204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对转入学生学分的认定细则

第一条 学分认定应根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和学分认定原则进行,符合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予以认定。通过判断学生在本专业之外获取的学分在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方面是否“等价”或“覆盖”来决定是否认可该学分。

第二条 学分认定的责任人

专业负责人和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

第三条 学分认定的依据

保证被认可的“学分”对本专业毕业要求支撑的等效性,等效性的判断需要由教学委员会开会讨论。

第四条 学分认定的原则

通过判断学生在本专业之外获取的学分在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方面是否 “等价”或“覆盖”来决定是否认可该学分。

1、学分相同,课程相同,所修课程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所修学分对应的教学活动承担着本专业指定的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情况,认定为本专业“等价”学分;

2、学分高于本专业相同课程学分,所修课程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所修学分对应的教学活动承担着本专业指定的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情况,认定为本专业“覆盖”学分;

3、学分低于本专业相同课程学分,不认定为本专业“等价”学分,重修本专业相关课程;

4、所修课程无法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所修学分对应的教学活动无法承担着本专业指定的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情况,不认定为本专业“等价”学分,重修本专业相关课程;

第五条 学分认定的程序

需要进行课程学分认定的,学生须于每学期第一周提交“湘潭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和个人成绩总表,经专业责任人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认可,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同意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每学期第三、四周按以下程序分别进行处理:

1、符合第四条第1、2项条件的,经专业责任人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认定,由教务干事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处理。

2、符合第四条3、4项条件的,以及跨校获得的课程学分,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的成绩管理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处理。

3、交换项目学生应于返校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湘潭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附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翻译件各一份和所修课程的大纲简介,经专业责任人和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认定并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将以上材料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的成绩管理员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

5、学分认定须在每学期第四周处理完毕,教务干事及时将学分认定结果告知学生。“湘潭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依据应保存在学生所在学院。

6、学生须在规定时间提出学分认定申请,主动查询学分认定结果。

第六条 学分转换只作为毕业资格审核依据,转专业学生成绩大表不作任何调整。

 

湘潭大学化学学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湘潭大学化学学院 版权所有
通讯地址:湘潭大学化学学院(化学化工大楼) 邮编:411105
电话:0731-58292251,58292449    传真:0731-58292251,58292449     邮箱hxxyuan@xtu.edu.cn
Designed By Spheric Studio
Baidu
sogou